校勘記
三二六六頁一四行 方儲對策 校補謂方儲對策蓋本儲所箸書名,因對策而論次成編者,非皆臨時條對之辭也。按:校補說是,今加書名號。
三二六七頁一二行 隅中至日跌為日之中 按:殿本「跌」作「昳」。校補謂案周禮司巿疏「昳者,差昳之言也」。左氏昭五年傳疏「日昳謂蹉跌而下也」。是差昳即是蹉跌,昳跌固通作矣。
三二六八頁 三行 明主知其然 按:「主」原訛「王」,下「則王道備也」之「王」字原訛「主」,並逕改正。
三二六八頁一一行 荊遂坐復謀反自殺也 按:「復」原訛「後」,逕據汲本、殿本改正。
三二六九頁 四行 苗稼更生 按:「苗」原訛「昔」,逕改正。
三二六九頁 六行 安帝元(年)〔初〕四年秋郡國十淫雨傷稼 校補謂「元年」乃「元初」之訛,各本皆失正。蓋訛沿上和帝永元十年、十三年、十四年、十五年迭舉之例,不覺其訛。然自孝武建元以下,史無書元不著年號者。況安帝屢改元,不書年號,何以辨之?且據本書安紀,亦惟元初四年秋七月京師及郡國十雨水,而由元初元年秋上溯永初元年秋,皆無此異,是其為訛亦顯而易見也。今據改。
三二七〇頁 八行 共誣(曰)〔白〕勃海王悝謀反 據汲本改。
三二七〇頁一二行 皆幘而衣婦人衣繡擁𩭪 按:集解引錢大昕說,謂光武紀作「繡镼」。又引惠棟說,謂「𩭪依續漢書當作「䘿」。
三二七一頁 八行 乃拜故司徒韓寅為司隸校尉 按:殿本考證謂「寅」當作「演」。
三二七二頁 六行 四牡彭彭 按:校補引柳從辰說,謂今毛詩大明卒章作「駟騵彭彭」。
三二七三頁一〇行 袁山松〔書〕曰 據汲本補。
三二七三頁一三行 后父禁為(平)陽〔平〕侯 據集解引錢大昕說改。
三二七四頁 四行 視之得玉鉤玦各一 按:集解引惠棟說,謂「視」東觀記作「掘」。
三二七四頁 五行 〔玦〕周五寸四分 據東觀記及宋書符瑞志補。
三二七四頁一二行 靈帝光和元年南宮平城門內屋武庫屋及外東垣屋前後頓壞 按:集解引惠棟說,謂靈帝紀以為熹平六年二月事。
三二七五頁 五行 南北三十餘閒 按:集解引洪亮吉說,謂案靈帝紀注引此志又云「四十餘閒」,未知誰誤。
三二七五頁 七行 獻帝初平二年三月長安宣平城門外屋無故自壞 按:校補謂本書獻紀書長安宣平城門外屋自壞事在初平四年三月。
三二七五頁 九行 袁山松〔書〕曰 據汲本補。
三二七五頁一四行 厥罰恆陽 按:殿本「陽」作「暘」。
三二七六頁 七行 金性從刑 按:今尚書大傳引鄭注「刑」作「形」。
三二七六頁 七行 無故(治)〔冶〕之不銷 據汲本改。
三二七六頁 八行 從(人)〔火〕而更 據集解引惠棟說改。
三二七六頁一二行 故常陽也 按:殿本「陽」作「暘」。下「則常陽從之」,同。
三二七七頁 四行 今專(王)〔主〕事 據汲本、殿本改。
三二七七頁一四行 王者熟惟其祥 按:汲本、殿本「惟」作「推」。
三二七八頁 六行 上疏云久旱 按:此下有脫文。
三二七八頁 六行 侍御史孔子豐 汲本、殿本「孔子豐」作「孔豐」。按:孔豐字子豐,太常孔臧之後也。
三二七八頁一〇行 (牧)〔收〕令下獄抵罪 據汲本、殿本改。
三二七八頁一二行 (丹)〔雒〕陽郡國二十二並旱 校補謂案古今注京師皆稱雒陽,此「丹陽」乃「雒陽」之訛,各本皆未正。今據改。
三二七八頁一三行 安帝永初六年夏旱 按:此「安帝」二字原誤作注文,與下注「古今注曰」云云六十字並雜入上條注文下,今據校補說移正。
三二七八頁一六行 三年郡國八 按:殿本「八」下有「旱」字。
三二七九頁 四行 三年夏旱 按:校補謂劉昭補注之例,非引他書,則云「臣昭案」,亦有省言「案」者。若既不引書,又不言案,則明是轉寫脫誤。「三年夏旱」上當有「臣昭案本紀」五字。
三二七九頁一二行 沖帝永(嘉)〔熹〕元年夏旱 集解引何焯說,謂「嘉」當作「熹」。今據改。
三二七九頁一二行 太尉李固勸太后(及)兄梁冀立嗣帝 校補謂「太后及兄」不成文,且固時不能親言於太后,固傳亦無固親勸太后立長君事,當作「太后兄」,去「及」字。今據刪。
三二八〇頁 六行 平陽蘇騰 按:集解引惠棟說,謂案水經注,蘇騰河南平縣人,非平陽也。蔡邕集作「平原」,尤誤。
三二八一頁 八行 固是日幽斃于獄 按:張森楷校勘記謂案本紀,固以本初元年免官,建和元年下獄死,而云「是日」,非也。
三二八二頁 六行 慊慊常苦不足 按:汲本、殿本「苦」作「若」。
三二八三頁 五行 河內牢川詣闕上書 按:集解引錢大昕說,謂「牢川」黨錮傳作「牢修」。
三二八三頁 七行 嚼復嚼者京都飲酒相強之辭也 按:王先謙謂既云飲酒相強之詞,則「嚼」當為「釂」,言飲酒盡也。此自漢世俗傳,以雙聲致誤。其正字須知,否則不可通矣。
三二八四頁 一行 朝廷(必)〔少〕長思其功效 據汲本、殿本改。
三二八四頁 三行 無俟〔明〕河閒之縣為驗 據汲本、殿本補。按:「河」原訛「何」,逕改正。
三二八五頁 八行 及劉表為牧〔民〕又豐樂 據集解引惠棟說補。
三二八五頁 八行 至此逮八九年 集解引惠棟說,謂「此」字衍,「逮」為「建」之訛,脫「安」字。張森楷校勘記謂案八安字形不近,且是釋上「八九年」文,「八」字不當去,疑「八」上有「安」字,誤奪。按:如惠說,當作「至建安九年」;如張說,當作「至建安八九年」。張說較長。
三二八五頁一〇行 〔荊州將〕有大喪 據集解引惠棟說補。
三二八五頁一一行 華容去州數(日)〔百里〕 據集解引惠棟說改。
三二八五頁一一行 〔而劉〕表果死 據集解引惠棟說補。
三二八五頁一四行 去之深山〔以〕全身 據集解引惠棟說補。
三二八五頁一四行 厥(災)〔妖〕狼食人 據集解引惠棟說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