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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勘記

后汉书 · 第 1049/1092 节

二九九九頁一0行作子丑以名*(日)**[月]*集解引盧文弨說,謂「日」當為「月」。案子丑等亦謂十二辰,則當繫於月明矣。後人因下有枝幹相配,以成六旬,遂改為「日」,泥甚。今據改。

二九九九頁一三行以粟生之*(十)**[一]*粟為一分集解引盧文弨說,謂「以粟」說苑作「以黍」,無「十粟」二字。按:校補謂「十」當作「一」,粟猶黍也。雖說苑亦無「一黍」二字,然不別出數,即是就一黍言。前書律歷志云「一黍之廣,度之九十分,黃鐘之長。一為一分」。夫黃鐘長九寸,一黍之廣當之長九十分之一,亦即是一黍為一分,故知此一粟為一分矣。今據校補說改。

三000頁二行十粟重一圭十圭重一銖按:集解引盧文弨說,謂說苑「十粟」作「十六黍」,「十圭」作「六圭」。

三000頁四行廣於萬按:集解引盧文弨說,謂前志「廣」作「衍」。

三000頁六行郎中京房*(房字君明)*知五聲之音六律之數「房字君明」四字據集解引盧文弨說刪,盧說見下。又集解引盧文弨說,謂「五聲之音,六律之數」通典作「五音六十律之數」。王先謙謂晉、宋志並作「五音六十律」,此文鬥也。今按:「六律」一詞於此泛用作律呂解亦可通,今不改。

三000頁七行上使太子太傅*(韋)*玄成*(字少翁)*按:集解引盧文弨說,謂甄鸞五經算術無「韋」字,與下王章亦不書姓合。下「字少翁」三字亦無。蓋閱者偶作旁記,而誤寫入正文,與上「房字君明」並當刪去,不可以史記有「解揚字子虎」相比例。今據刪。

三000頁一二行故各*(終)**[統]*一日按:集解引惠棟說,謂「終」禮記正義引作「統」,北史牛宏傳同。又引盧文弨說,謂算術亦作「統」。今據改。

三000頁一五行苟非*(草)**[革]*木之聲集解引盧文弨說,謂「草」當依算術作「革」。今據改。按:王先謙謂晉志作「草」。

三00一頁六行以*(制)**[律]*長短為制據汲本改。

三00一頁一四行上生不得過黃鐘之*(清)*濁下生不得及黃鐘之*(數實)**[清]*集解引盧文弨說,謂「清」字衍。「之數實」當作「之清」,依算術改正。今據改。盧又謂「及」上脫「不」字。今按:上生不得過黃鐘之濁者,意即所生之音不得低於黃鐘本律,下生不得及黃鐘之清者,意即所生之音不得高於或等於黃鐘半律,「過」與「及」字異而義同,非有脫字也。今不改。

三00一頁一六行而生十一律者也「十一」汲本、殿本作「十二」。集解引盧文弨說,謂通鑒注引「十二」作「十一」。今按:作「十二」者鬥,參閱下條校記自明。

三00一頁一六行是故十二律之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按:「十二律之」語意不明,疑有脫鬥。依文當作「十一三之」,蓋以三自乘十一次,所得之數為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也。

三00二頁二行*(數)**[得]*萬九千六百八十三為法據集解引盧文弨說改。

三00二頁二行*[於]*律為寸集解引盧文弨說,謂「律」上脫「於」字,算術有。今據補。

三00二頁四行以為黃鐘之管按:集解引盧文弨說,謂前志「管」作「宮」。

三00二頁五行比黃鐘之音按:集解引盧文弨說,謂前志「音」作「宮」。

三00二頁一一行故滋萌於子按:王先謙謂前志「滋」作「孳」。

三00二頁一一行振羨於辰前志「羨」作「美」。按:王念孫謂「美」當為「羨」,字之鬥也。

三00二頁一一行昧曖於未按:王先謙謂前志「曖」作「薆」。

三00二頁一二行大成於丁按:集解引盧文弨說,謂前志「成」作「盛」。

三00二頁一二行豐茂於戊按:王先謙謂前志「茂」作「楙」。

三00二頁一三行而變化之情則可見矣按:王先謙謂前志無「則」字。

三00三頁一行色育集解引盧文弨說,謂「色」隋志及律呂新書俱作「包」,當是也。算術、禮記正義並作「色」。

三00三頁二行下生謙待按:隋志「謙待」作「謙侍」。下同。

三00三頁六行律八寸八分小分七大強集解引惠棟說,謂「七大強」一作「八弱」。今按:禮記正義作「小分八弱」。又按:集解引盧文弨說,謂「大」當作「太」。

三00三頁一0行分動集解引惠棟說,謂「動」一作「勳」。今按:隋志作「動」。下同。

三00三頁一三行質末集解引盧文弨說,謂隋志﹑禮運正義「末」作「未」。按:殿本作「未」。下同。

三00三頁一四行形晉按:隋志「形」作「刑」。下同。

三00三頁一五行小分二*[半]*強集解引盧文弨說,謂算術「強」上有「半」字,是。今據補。

三00四頁五行下生解形按:隋志「解形」作「解刑」。下同。

三00四頁七行凌陰按:集解引盧文弨說,謂隋志﹑正義「凌」俱作「陵」。

三00四頁八行族嘉按:隋志作「佚喜」。下同。

三00五頁一一行下生未卯按:隋志「未卯」作「未卬」。

三00五頁一三行十四萬九千一百五十*(五)**[六]*集解引盧文弨說,謂「五十五」算術作「五十六」,是。今據改。

三00五頁一四行下生夷汗按:隋志「夷汗」作「夷污」。下同。又按:「夷」原斗「無」,逕改正。

三00五頁一五行七尺五寸萬五千三百*(二)**[三]*十五按:各本並作「二十五」,今據算理改。

三00六頁五行下生閉掩按:隋志「閉掩」作「閉奄」。下同。

三00六頁六行小分九微*(弱)**[強]*按:集解引盧文弨說,謂算術作「微強」,是。今據改。

三00六頁八行內負按:隋志「負」作「貞」。下同。

三00七頁一行十三萬九千六百七十*[四]*集解引錢大昕說,謂當作「七十四」,脫「四」字。又引盧文弨說,謂算術有「四」字。今據補。

三00七頁二行下生分烏按:隋志「分烏」作「分焉」。下同。

三00七頁一0行形始按:隋志「形」作「刑」。

三00七頁一五行小分三*(大)**[半]*強集解引盧文弨說,謂算術作「半強」,是。今據改。

三00八頁九行小分八*[微]*強集解引盧文弨說,謂算術作「微強」,是。今據補。

三00九頁二行*(下)**[不]*生集解引錢大昕說,謂十二律之變窮於南事,安得雲下生乎?疑「下」為「不」字之鬥。又引盧文弨說,謂「下生」當作「不生」。今據改。

三00九頁三行六尺三寸一千五百*(三)**[一]*十一按:各本作「三十一」,今據算理改。

三00九頁六行小分三*(大)**[半]*強集解引盧文弨說,謂算術作「半強」,是。今據改。

三00九頁七行十二萬一千八*(百一)*十九集解引錢大昕說,謂當云「一千八十九」。又引盧文弨說,謂「百一」二字誤衍,算術無。今據刪。

三0一0頁九行小分四*[微]*弱集解引盧文弨說,謂算術作「微弱」,是。今據補。

三0一一頁四行十*(一)*萬九千一百三集解引錢大昕說,謂當云「十萬」。又引盧文弨說,謂「十」下「一」字衍,算術無。今據刪。

三0一一頁一0行十萬六千一百八十*(八)**[七]*集解引錢大昕說,謂當云「八十七」。又引盧文弨說,謂「八」鬥,算術「七」。今據改。

三0一一頁一二行小分九半強集解引盧文弨說,謂算術無「半」字,當作「少強」。今按:依算理當作「半弱」。

三0一一頁一二行五尺三寸萬八千六百*(八)**[七]*十一按:各本作「八十一」,今據算理改。

三0一二頁三行五尺三寸四千三百*(七)**[六]*十一按:各本作「七十一」,今據算理改。

三0一二頁六行小分六*(少)*強集解引盧文弨說,謂算術作「微強」,案止當作「強」。今據刪。

三0一二頁一二行五尺一寸四千*(八十)**[一百]*七按:各本作「四千八十七」,今據算理改。

三0一三頁一二行小分九*(微)**[半]*強集解引盧文弨說,謂算術作「半強」,是。今據改。

三0一四頁一行九萬三千一百一十*(七)**[六]*集解引錢大昕說,謂當作「一十六」。又引盧文弨說,謂算術作「六」。今據改。

三0一四頁一三行列以物氣集解引惠棟說,謂晉志「物」作「效」。今按:作「效」似合。

三0一四頁一四行然弦以緩急清濁集解引張文虎說,謂「弦以」之「以」疑當作「之」,或「緩怎」下脫「為」字。

三0一五頁一行泠道縣按:「泠」原斗「冷」,逕改正。

三0一五頁三行故待詔嚴崇按:晉﹑宋志「崇」並作「嵩」,魏志亦作「嵩」。集解引錢大昕說,謂古文崇嵩通,漢武帝改嵩高山為「崇高」。

三0一五頁五行方為能傳崇學耳「方」原斗「力」,逕改正。按:晉﹑宋志並作「乃」。

三0一五頁八行音不可書以*(時)**[曉]*人王先謙謂晉志作「音不可書以曉」,宋志作「音不可以書曉」,蓋「書以」誤倒,明「時」字誤。按:王氏以「曉」字為句,「人」字連下讀。今依晉志改「時」為「曉」,而以「人」字屬上讀。

三0一五頁一二行皆不應*(日)**[月]*律據汲本﹑殿本改。

三0一五頁一二行乃能順天地按:汲本﹑殿本「順」作「感」。

三0一五頁一五行可順上天之明*(待)**[時]*隋書音樂志下引「待」作「時」。今據改。

三0一六頁二行皆所以紀鬥氣按:「斗」字疑有誤,或當作「卦」。

三0一六頁四行權土*(灰)**[炭]*集解引惠棟說,謂晉灼引蔡邕律歷記作「土炭」,漢書律歷志亦云「懸土炭」。今據改,下同。

三0一六頁四行*(放)**[效]*陰陽集解引惠棟說,謂「放」一作「效」,晉志作「效」。今據改。

三0一六頁八行氣至者灰*(去)**[動]*集解引錢大昭說,謂閩本作「動」。王先謙謂殿本作「動」,晉志作「去」。今按:下云「其為氣所動者其灰散」,則作「去」者非,今據改。

三0一七頁一行*[孔]*徑三分據御覽十六補。

三0一七頁一行其餘皆*(補)**[漸]*短集解引惠棟說,謂李氏本「補」作「漸」。

↑呂氏春秋曰:「黃帝師大橈。」博物記曰:「容成氏造歷,黃帝臣也。」月令章句:「大橈探五行之情,占斗綱所建,於是始作甲乙以名日,謂之幹,作子丑以名月,謂之枝,枝幹相配,以成六旬。」

↑博物記曰:「隸首,黃帝之臣。」一說,隸首,善筭者也。

↑表即晷景。

↑說苑曰:「以粟生之,十粟為一分,十分為一寸,十寸為一尺,十尺為一丈。」

↑說苑曰:「千二百粟為一籥,十籥為一合,十合為一升,十升為一斗,十斗為一斛。」

↑說苑曰:「十粟重一圭,十圭重一銖,二十四銖重一兩,十六兩重一斤,三十斤重一鈞,四鈞重一石。」

↑前志曰:「夫推歷生律,制器規圓矩方,權重衡平,準繩嘉量,探賾索隱,鉤深致遠,莫不用焉。度長短者不失毫釐,量多少者不失圭撮,權輕重者不失黍累。紀於一,協於十,長於百,大於千,廣於萬。」

↑月令章句曰:「以姑洗為角,南呂為羽,則微濁也。」

↑月令章句曰:「律,率也,聲之管也。上古聖人本陰陽,別風聲,審清濁,而不可以文載口傳也。於是始鑄金作鐘,以主十二月之聲,然後以效升降之氣。鐘難分別,乃截竹為管,謂之律。律者,清濁之率法也。聲之清濁,以長短為制。」

↑鄭玄曰:「宮數八十一,黃鐘長九寸,九九八十一也。三分宮去一生徵,徵數五十四,林鐘長六寸,六九五十四也。三分徵益一生商,商數七十二,太蔟長八寸,八九七十二也。三分商去一生羽,羽數四十八,南呂長五寸三分寸之一,五九四十五又三分寸之一,為四十八也。三分羽益一生角,角數六十四,姑洗長七寸九分寸之一,七九六十三又九分寸之一,為六十四也。三分角去一生變宮,三分變宮益一生變徵。自此已後,則隨月而變,所謂『還相為宮。』」

↑前書曰:「黃帝使伶倫,自大夏之西,崑崙之陰,取竹之嶰谷生,其竅厚均者,斷兩節閒而吹之,以為黃鐘之管。制十二筩以聽鳳之鳴,其雄鳴為六,雌鳴亦六,比黃鐘之音,而皆可以生之,是為律本。至治之世,天地之氣合以生風。天地之風氣正,十二律乃定。」

↑前書曰:「太極元氣,函含三為一。極,中也。元,始也。行於十二辰,始動於子。參之於丑,得三。又參之於寅,得九。又參之於卯,得二十七。又參之於辰,得八十一。又參之於巳,得二百四十三。又參之於午,得七百二十九。

又參之於未,得二千一百八十七。又參之於申,得六千五百六十一。又參之於酉,得萬九千六百八十三。又參之於戌,得五萬九千四十九。又參之於亥,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。此陰陽合德,氣鐘於子,化生萬物者也。故滋萌於子,紐牙於丑,引達於寅,冒茆於卯,振羨於辰,巳盛於巳,咢佈於午,昧曖於未,申堅於申,留孰於酉,畢入於戌,該閡於亥,出甲於甲,奮軋於乙,明炳於丙,大成於丁,豐茂於戊,理紀於己,斂更於庚,悉新於辛,懷任於壬,陳揆於癸。

故陰陽之施化,萬物之終始,既類旅於律呂,又經歷於日辰,而變化之情則可見矣。」

↑前書注曰:「章帝時,零陵文學奚景於泠道縣舜祠下得白玉琯管。古以玉為琯。」

↑薛瑩書曰,上以太常樂丞鮑鄴等上樂事,下車騎將軍馬防。防奏言:「建初二年七月,鄴上言:『王者飲食,必道須四時五味,故有食舉之樂,所以順天地,養神明,求福應也。移風易俗,莫善於樂。樂者天地之和,不可久廢。今官樂但有太蔟,皆不應月律。可作十二月均,各應其月氣,乃能順天地,和氣宜應。明帝始令靈台六律候,而未設其門。樂經曰十二月行之,所以宣氣豐物也。月開斗建之門,而奏歌其律。誠宜施行。願與待詔嚴崇及能作樂器者共作治,考工給所當。』詔下太常。太常上言:『作樂器直錢百四十六萬,請太僕作成上。』奏寢。今明詔下臣防,臣輒問鄴及待詔知音律者,皆言聖人作樂,所以宣氣致和,順陰陽也。臣愚以為可順上天之明待,因歲首令正,發太蔟之律,奏雅頌之音,以立太平,以迎和氣。其條貫甚備。」詔書以防言下三公。

↑淮南子曰:「水勝故夏至濕,火勝故冬至燥。燥故灰輕,濕故灰重。」

↑易緯曰:「冬至人主不出宮,寢兵,從樂五日,擊黃鐘之磬。公卿大夫列士之意得,則陰陽之晷如度數。夏至之日,如冬至之禮。冬至之日,樹八尺之表,日中視其晷。晷如度者其歲美,人民和順。晷不如度者則歲惡,人民多斗言,政令為之不平。晷進則水,晷退則旱。進一尺則日食,退一尺則月食。月食則正臣下之行,日食則正人主之道。」

↑葭莩出河內。

↑月令章句曰:「古之為鐘律者,以耳齊其聲。後不能,則假數以正其度,度數正則音亦正矣。鐘以斤兩尺寸中所容受升斗之數為法,律亦以寸分長短為度。故曰黃鐘之管長九寸,徑三分,圍九分,其餘皆補短,雖大小圍數無增減。以度量者可以文載口傳,與觿共知,然不如耳決之明也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