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敏
張敏字伯達,河閒鄚人也。建初二年,舉孝廉,四遷,五年,為尚書。 注鄚,今瀛州縣也。音莫。
建初中,有人侮辱人父者,而其子殺之,肅宗貰其死刑而降宥之,自後因以為比。是時遂定其議,以為輕侮法。敏駁議曰:「夫輕侮之法,先帝一切之恩,不有成科班之律令也。夫死生之決,宜從上下,猶天之四時,有生有殺。若開兼容恕,著為定法者,則是故設奸萌,生長罪隙。孔子曰:『民可使由之,不可使知之。』春秋之義,子不報讎,非子也。而法令不為之減者,以相殺之路不可開故也。今托義者得減,妄殺者有差,使執憲之吏得設巧詐,非所以導『在丑不爭』之義。又輕侮之比,□以繁滋,至有四五百科,轉相顧望,彌復增甚,難以垂之萬載。臣聞師言:『救文莫如質。』故高帝去煩苛之法,為三章之約。建初詔書,有改於古者,可下三公、廷尉蠲除其敝。」議寢不省。敏復上疏曰:「臣敏蒙恩,特見拔擢,愚心所不曉,迷意所不解,誠不敢苟隨觿議。臣伏見孔子垂經典,戲陶造法律,原其本意,皆欲禁民為非也。未曉輕侮之法將以何禁?必不能使不相輕侮,而更開相殺之路,執憲之吏復容其奸枉。議者或曰:『平法當先論生。』臣愚以為天地之性,唯人為貴,殺人者死,三代通制。今欲趣生,反開殺路,一人不死,天下受敝。記曰:『利一害百,人去城郭。』夫春生秋殺,天道之常。春一物枯即為災,秋一物華即為異。王者承天地,順四時,法聖人,從經律。願陛下留意下民,考尋利害,廣令平議,天下幸甚。」和帝從之。 注貰,寬也,音示夜反。
九年,拜司隸校尉。視事二歲,遷汝南太守。清約不煩,用刑平正,有理能名。
坐事免。延平元年,拜議郎,再遷穎川太守。*[永初元年]*,征拜司空,在位奉法而已。視事三歲,以病乞身,不聽。六年春,行大射禮,陪位頓僕,乃策罷之。因病篤,卒於家。 注東觀記載策曰:「今君所苦未瘳,有司奏君年體衰羸,郊廟禮儀仍有曠廢。
鼎足之任不可以缺,重以職事留君。其上司空印綬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