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勘記
一五一七頁三行汝南汝陽人也按:集解引惠棟說,謂袁紀作「汝南宛人」。
一五一八頁二行洛陽令身出案行按:殿本考證引孫□說,謂「洛陽」當作「汝陽」。又按:汲本、殿本「身」作「自」。
一五二0頁四行南陽太守滿殷按:汲本「滿」作「蒲」。
一五二0頁六行左鹿蠡王阿佟按:集解引惠棟說,謂袁紀「阿佟」作「阿修」。又引錢大昭說,謂疑即於除鞬也。「左」當作「右」。
一五二0頁一二行至乎章和之初降者十餘萬人按:汲本「乎」作「於」。汲本、殿本「十餘萬人」作「十萬餘人」。
一五二二頁一二行未蒙顯贈按:「未」原斗「求」,逕據汲本、殿本改正。
一五二三頁四行左中郎*[將]*集解引何焯說,謂「左中郎」下當有「將」字。又校補引柳從辰說,謂袁紀亦作「左中郎將」,與華嶠書同。今據補。
一五二三頁一一行中常侍袁赦按:集解引惠棟說,謂袁紀作「袁朗」,案梁冀傳當作「赦」。
一五二三頁一四行遂誅隗及術兄基等男女二十餘人按:沈家本謂袁紹傳注引獻帝春秋曰:「卓使司隸宣璠盡口收之,母及姊妹嬰孩以上五十餘人下獄死。」獻紀注引亦同。此傳雲二十餘人,恐「二」字誤也。
一五二四頁九行識其狀貌傷其眼目按:汲本、殿本二「其」字皆作「臣」。
一五二六頁一五行徒步師門按:汲本「師門」下有「從師」二字。殿本無「從師」二字,考證雲從宋本刪。
一五二七頁一行其從父逢為太尉按:張森楷校勘記謂案袁逢以太僕為司空,未嘗為太尉,「尉」字疑誤,否則竟謝承謬也。
一五二七頁一行不聽*(呼)**[音]*聲而退據汲本、殿本改。
一五二七頁四行詔秘等門閭號曰七賢按:御覽一五七引作「詔復秘等閭號曰七賢閭」。
一五二八頁三行曾孫賴吉得立按:刊誤謂案前書「立」當作「全」。
一五三一頁三行足以驚百按:汲本「驚」作「警」。
一五三二頁九行公又曰宥之及三宥不對走出按:刊誤謂案今禮記文,注多下「公又曰宥之」五字。
一五三三頁一三行十*(五)**[六]*年復拜為光祿勳數月代魯恭為司徒按:和帝紀永元十六年秋七月庚午,光祿勳張酺為司徒,八月己酉,司徒張酺薨。今據改。
一五三六頁七行稜孫演按:桓帝紀「演」作「演」。沈欽韓謂胡廣傳作「演」。李慈銘謂吳志周瑜傳注引張璠漢紀作「演」,與桓紀同。
一五三八頁九行豈可令□積一門按:「□」原作「偏」,逕據汲本、殿本改。
一五三八頁一三行中常侍防東侯覽宸翰樓覆宋本東漢書刊誤云:「案覽本傳,覽防東人,封高鄉侯。今此載其侯爵,當雲高鄉侯,若載其本縣名,則非例也。蓋脫一『侯』字,誤二『高鄉』字。」今按劉氏之意,蓋謂「防東」二字乃「高鄉」之誤,其下又脫一「侯」字。是劉氏所見本,亦作「中常侍防東侯覽」也。
殿本正文作「中常侍防東陽侯侯覽」*(汲本同)*,而引劉攽刊誤,則刪去「脫一侯字」四字,遂使讀者不知劉氏所言謂何,當時校勘之粗疏如是。又集解引錢大昕說,謂劉據覽傳證此文當為「高鄉」之誤,是矣。予又疑高鄉即防東之鄉,故傳稱防東鄉侯,因下文有「東武陽」字,又誤「鄉」為「陽」也。今按錢氏之意,蓋謂疑當作「中常侍防東鄉侯侯覽」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