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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勘記

后汉书 · 第 521/1092 节

一五四四頁七行大將軍行有五部汲本﹑殿本「五」作「伍」。按:五伍通。

一五四六頁六行*(醫)*巫皆言當族滅據刊誤刪。

一五四六頁七行為法名家按:王先謙謂初學記十二引華嶠書云「以法為名家」。

一五四九頁九行斷獄者急於篣格酷烈之痛按:張森楷校勘記謂今說文木部格下雲「長木魍」,無擊義,惟手部挌下云「擊也」,與注引說文合,疑此「格」字及注文「格」字並是「挌」字之誤。

一五四九頁一三行絕鑽鑽諸慘酷之科按:「鑽」原斗「鈷」,注同,逕改正。

一五五0頁一五行文致謂前人無罪文飾致於法中也按:校補引柳從辰說,謂「前」字疑「其」字之誤。

一五五一頁六行*(孟)**[仲]*冬之月刊誤謂案文並注意,「孟」當作「仲」。今據改。

一五五一頁一四行廣莫風至則蘭夜干生殿本﹑集解本「夜」作「射」。按:校補謂射夜古本通作,故注射即音夜。

一五五三頁一三行先是*(洛)**[雒]*縣城南集解引錢大昕說,謂「洛」當作「雒」,廣漢郡治所。今據改。注同。

一五五六頁一行奏上二十三條錢大昭謂晉書刑法志引作「三十三」。

一五五八頁九行餉餞不受按:王先謙謂「餞」當作「錢」。

一五六0頁九行人從軍屯刊誤謂「屯」當作「役」,說詳下。按:校補謂漢時有卒更﹑踐更﹑過更之律,天下人民皆應戍邊三日,謂之徭戍。既云「未滿三月皆勿徭」,自系言軍役,非言軍屯,且屯墾者,亦不得歸家送葬也。

一五六0頁一一行尚書令祝諷殿本此下引刊誤謂「案文祝當作役」,宸翰樓覆宋本東漢書刊誤作「案文祝當作祋」。今按:劉攽此條刊誤,乃刊上文「人從軍屯」之誤,原文當作「案文屯當作役」,覆宋本東漢書刊誤斗「屯」為「祝」,斗「役」為「祋」,而殿本引刊誤則斗「屯」為「祝」,且皆誤列於「祝諷」之下,遂扞格不可通矣。又按:「祝諷」來歷傳﹑鄧騭傳並作「祋諷」。

一五六五頁一行鳳*(鳳)*陰求商短據汲本﹑殿本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