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欒巴

后汉书 · 第 615/1092 节

欒巴字叔元,魏郡內黃人也。[一]*[好道]*。順帝世,以宦者給事掖庭,補黃門令,非其好也。性質直,學覽經典,雖在中官,不與諸常侍交接。後陽氣通暢,白上乞退,擢拜郎中,四遷桂楊太守。以郡處南垂,不閒典訓,為吏人定婚姻喪紀之禮,興立*(校)*學*[校]*,以獎進之。雖幹吏卑末,皆課令習讀,程試殿最,隨能升授。[二]政事明察。視事七年,以病乞骸骨。  注[一]神仙傳云:「巴,蜀郡人也。少而學道,不修俗事。」

注[二]干,府吏之類也。晉令諸郡國不滿五千以下,置幹吏二人。郡縣皆有干。干猶主也。

荊州刺史李固薦巴治多,征拜議郎,守光祿大夫,與杜喬、周舉等八人徇行州郡。

巴使徐州還,再遷豫章太守。郡土多山川鬼怪,小人常破貲產以祈禱。巴素有道術,能役鬼神,乃悉毀壞房祀,翦理奸巫,[一]於是妖異自消。百姓始頗為懼,終皆安之。[二]遷沛相。所在有績,征拜尚書。[三]會帝崩,營起憲陵。

陵左右或有小人墳頤,主者欲有所侵毀,巴連上書苦諫。時梁太后臨朝,詔詰巴曰:「大行皇帝晏駕有日,卜擇陵園,務從省約,塋域所極,裁二十頃,而巴虛言主者壞人頤墓。事既非實,寢不報下,巴猶固遂其愚,復上誹謗。苟肆狂瞽,益不可長。」巴坐下獄,抵罪,禁錮還家。  注[一]房謂為房堂而祀者。

注[二]神仙傳曰「時廬山廟有神,於帳中與人言語,飲酒投杯,能令宮亭湖中分風,船行者舉帆相逢。巴未到十數日,廟中神不復作聲。郡中常患黃父鬼為百姓害,巴到,皆不知所在,郡內無復疾疫」也。

注[三]神仙傳曰:「巴為尚書,正朝大會,巴獨後到,又飲酒西南噀之。有司奏巴不敬。有詔問巴,巴頓首謝曰:『臣本縣成都巿失火,臣故因酒為雨以滅火。

臣不敢不敬。』詔即以驛書問成都,成都荅言:『正旦大失火,食時有雨從東北來,火乃息,雨皆酒臭。』後忽一旦大風,天霧晦暝,對坐皆不相見,失巴所在。尋問之,雲其日還成都,與親故別也。」

二十餘年,靈帝即位,大將軍竇武、太傅陳蕃輔政,征拜議郎。蕃、武被誅,巴以其黨,復讁為永昌太守。以功自劾,辭病不行,上書極諫,理陳、竇之冤。

帝怒,下詔切責,收付廷尉。巴自殺。子賀,官至雲中太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