永建四年
四年春正月丙寅,詔曰:「朕託王公之上,涉道日寡,政失厥中,陰陽氣隔,寇盜肆暴,庶獄彌繁,憂悴永歎,疢如疾首。《詩》云:『君子如祉,亂庶遄已。』〈解見《章紀》。〉三朝之會,朔旦立春,嘉與海內洗心自新。其赦天下。從甲寅赦令已來復秩屬籍,三年正月已來還贖。其閻顯、江京等知識婚姻禁錮,一原除之。〈妻父曰婚,壻父曰姻。一猶皆也。〉務崇寬和,敬順時令,遵典去苛,以稱朕意。」
丙子,帝加元服。〈冠也。〉賜王、主、貴人、公卿以下金帛各有差。賜男子爵及流民欲占者人一級,爲父後、三老、孝悌、力田人二級;鰥、寡、孤、獨、篤𤸇不能自存帛,一匹。
二月戊戌,詔以民入山鑿石,發洩藏氣,勑有司檢察所當禁絕,如建武、永平故事。
夏五月壬辰,詔曰:「海內頗有灾異,朝廷修政,太官減膳,珍玩不御。而桂陽太守文礱,〈音力公反。〉不惟竭忠,宣暢本朝,而遠獻大珠,以求幸媚,今封以還之。」
五州雨水。秋八月庚子,遣使實覈死亡,收斂稟賜。丁巳,太尉劉光、司空張皓免。〈《東觀記》曰:「以陰陽不和,久託病,策罷。」〉
九月,復安定、北地、上郡歸舊土。〈安帝永初五年徙,今復之。〉癸酉,大鴻臚龐參爲太尉,錄尚書事。太常王龔爲司空。
冬十一月庚辰,司徒許敬免。〈《東觀記》曰:「爲陵轢使官策罷,以千石祿終身。」〉鮮卑寇朔方。
十二月乙卯,宗正劉崎爲司徒。〈崎字叔峻,華陰人也。〉是歲,分會稽爲吳郡。拘彌國遣使貢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