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勘記
二一二九頁七行、規乃上疏求乞自□。按:殿本無「乞」字,王先謙謂無「乞」字是。
二一三一頁一行、流血丹野殿本「丹」作「川」,校補引錢大昭說,謂閩本作「川」。按:集解引周壽昌說,謂丹野猶赤地也,本書公孫瓚傳有「流血丹水」語,與此同,作「丹」為是。
二一三一頁五行、言國家不妄有□貶進退。校補謂案文「妄」當作「聞」。
二一三二頁八行、護羌校尉段熲坐征。按「段」字原皆斗「□」,逕改正,後如此不悉出校記。
二一三二頁一一行、臣生長邠岐。按:「岐」原斗「歧」,逕據汲本、殿本改正。
二一三三頁五行、若求猛*(敵)**〔將〕*。據汲本、殿本改。
二一三三頁一三行、沉氐大豪滇昌饑恬等十餘萬口。按:集解引惠棟說,謂袁紀作「二十餘萬口」。
二一三四頁二行、急使軍就道。按:刊誤謂「軍」上少一字,或「督」或「領」也。
二一三五頁一五行、才略兼優。按:「兼」原斗「廉」,逕據汲本、殿本改正。
二一三六頁二行、欲退身避第。按:集解引錢大昕說,謂「第」當作「弟」,避弟謂己避位而弟得辟召也,此事見風俗通過譽篇,下文「避第仕途」亦「弟」字之鬥。
二一三六頁五行、及黨事大起至時人以為規賢按:校補謂此文九十一字當在「讓封不受」下。以所□乃張奐已坐黨禁錮歸田裡後事,故稱奐為故大司農。據奐傳,奐之被禁錮,先因災應上疏追訟竇武、陳番,及言皇太后恩禮不接,觸宦官忌,事已在靈帝建寧二年四月矣,不應反列於桓帝永康元年前也。
二一三六頁七行、時人以為規賢。按:刊誤謂案文當作「以規為賢」。
二一三七頁一行、誅鄧萬。按:校補謂鄧萬即鄧萬世,章懷避唐諱,省去一「世」字。
二一三八頁一行、敦煌*(酒)**〔淵〕*泉人也。按:集解引錢大昕說,謂酒泉郡名,非縣名,當作「淵泉」。漢志敦煌郡有淵泉縣,晉志作「深泉」,蓋避唐諱。章懷本亦當作「深」,後人妄改為「酒」耳。胡注通鑒雲奐敦煌淵泉人,胡所見本尚未鬥也。今據改。注同。
二一三八頁四行、*(陽)**〔瓜〕*州晉昌縣。汲本、殿本「陽」作「永」。按:刊誤謂「永」當作「瓜」。集解引錢大昕說,謂閩本「永」作「陽」,考唐書地理志,晉昌縣屬瓜州,永陽二字俱誤。今據改。
二一三八頁五行、時牟卿受書於張堪。按:集解引洪亮吉說,謂「張」字應作「周」字。
二一三八頁一四行、金*(食)**〔銀〕*器名。集解引洪頤粻說,謂中山經郭注,鐻,金銀器之名。李注「食」當是「銀」字之鬥。今據改。
二一四一頁八行、天乃雷雨以風。按:汲本、殿本「雨」作「電」。
二一四二頁一三行、穰穰滿家。按:「穰穰」原斗「禳禳」,逕據汲本、殿本改正。
二一四三頁五行、乃以五百金買其首以報。按:校補引柳從辰說,謂今新序「首」作「骨」。案北史隱逸傳崔賾荅豫章王書「燕求馬首,□養□鳴」,知古本原有作「首」者。南史鄭鮮之傳「燕昭市骨而駿足至」,則仍作「骨」。且孔融與魏武論盛孝章書已云「燕君市駿馬之骨」,是作「骨」亦由來已久。疑新序自有南北本之別,唐起北方,章懷所據蓋是北本。
二一四三頁一六行、奢非晉文。按:集解引惠棟說,謂「晉」續漢書作「桓」,據注引齊桓公事,疑本書亦元是「桓」字。
二一四四頁八行、王愔文志。按:殿本「文志」作「文字志」。
二一四五頁六行、所在*〔有〕*能政。據刊誤補。
二一四五頁八行、*〔會〕*宗字子松。據殿本補。
二一四六頁一行、司徒尹*(訟)**〔頌〕*薦熲通。鑒胡注謂桓帝紀「訟」作「頌」,作「頌」為是。今據改。注同。
二一四六頁一〇行、首虜五千餘人。按:「千」原斗「十」,逕據汲本、殿本改正。
二一四六頁一一行、燒當種九十餘口詣熲降。按:刊誤謂燒當一種不止九十餘口,其種中九十口降亦不足記,「十」當作「千」。
二一四八頁八行、徒更招降。按:「徒」字疑鬥,通鑒作「欲」。
二一四九頁五行、乃令軍中張鏃利刃刊誤謂案文鏃非可張,未知何字。按:殿本考證謂通鑒「張」作「長」。
二一五〇頁六行、段熲*(曰)*傳*〔曰〕*。據汲本改。
二一五一頁六行、故*(宮)**〔官〕*縣邑更相通屬。據汲本改。按:刊誤謂案文「宮」當作「官」,舊屯田營壁皆是故官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