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和
建和元年春正月辛亥朔,日有食之。詔三公、九卿、校尉各言得失。
戊午,大赦天下。賜吏更勞一歲;男子爵,人二級,爲父後及三老、孝悌、力田人三級;鰥、寡、孤、獨、篤癃、貧不能自存者粟,人五斛;貞婦帛,人三匹。灾害所傷什四以上,勿收田租;其不滿者,以實除之。
二月,荊揚二州人多餓死,遣四府掾分行賑給。
沛國言黃龍見譙。
夏四月庚寅,京師地震。詔大將軍、公、卿、校尉舉賢良方正、能直言極諫者各一人。又命列侯、將、大夫、御史、謁者、千石、六百石、〈將謂五官、左、右、虎賁、羽林中郎將也。大夫謂光祿大夫、太中大夫、中散大夫、諫議大夫。〉博士、議郎、郎官各上封事,指陳得失。〈博士掌通古今,比六百石。議郎比六百石。郎官謂三中郎將下之屬官也。有中郎、侍郎、郎中。〉又詔大將軍、公、卿、郡、國舉至孝篤行之士各一人。
壬辰,詔州郡不得迫脅驅逐長吏。長吏臧滿三十萬而不糾舉者,刺史、二千石以縱避爲罪。若有擅相假印綬者,與殺人同弃巿論。
丙午,詔郡國繫囚減死罪一等,勿笞。唯謀反大逆,不用此書。又詔曰:「比起陵塋,〈作靜陵也。〉彌歷時歲,力役旣廣,徒隷尤勤。頃雨澤不沾,密雲復散,儻或在茲。〈《易》曰:「密雲不雨,自我西郊。」〉其令徒作陵者減刑各六月。」
是月,立阜陵王代兄勃遒亭侯便爲阜陵王。〈便,光武玄孫也,阜陵王恢之子,以順帝陽嘉中封爲㪍遒亭侯,今改封也,遒音子由反。本傳作「便親」,紀傳不同,蓋有誤。〉
郡國六地裂,水涌井溢。〈《續漢志》曰:「水溢壞城寺室屋,殺人。時梁太后攝政,兄兾枉殺李固、杜喬。」〉芝草生中黃藏府。〈《漢官儀》曰:「中黃藏府掌中幣帛金銀諸貨物」也。〉
六月,太尉胡廣罷,大司農杜喬爲太尉。
秋七月,勃海王鴻薨,〈章帝曾孫也,樂安夷王寵之子,質帝之父也。梁太后改封勃海。〉立帝弟蠡吾侯悝爲勃海王。
乙未,立皇后梁氏。
九月丁卯,京師地震。
太尉杜喬免,冬十月,司徒趙戒爲太尉,〈戒字志伯,蜀郡人也。〉司空袁湯爲司徒,前太尉胡廣爲司空。
十一月,濟陰言有五色大鳥見于巳氏。〈《續漢志》曰:「時以爲鳳皇。政旣衰缺,梁兾專權,皆羽孽也。」巳氏,縣名,屬濟陰郡,故城在今宋州楚丘縣也,古戎州巳氏之邑也。〉
戊午,減天下死罪一等,戍邊。
清河劉文反,殺國相射暠,欲立清河王蒜爲天子;事覺伏誅。蒜坐貶爲尉氏侯,徙桂陽,自殺。〈尉氏,縣,屬陳留郡,今汴州縣也。〉
前太尉李固、杜喬皆下獄死。〈《續漢志》曰:「順帝之末,京都童謠曰:『直如弦,死道邊;曲如鉤,反封侯。』曲如鉤謂梁兾、胡廣等。直如弦謂李固等。」〉
陳留盜賊李堅自稱皇帝,伏誅。〈《東觀記》曰江舍及李堅等。〉
二年春正月甲子,皇帝加元服。庚午,大赦天下。賜河閒、勃海二王黃金各百斤,〈河閒王建,勃海王悝。〉彭城諸國王各五十斤;〈彭城王定。〉公主、大將軍、三公、特進、侯、中二千石、二千石、將、大夫、郎吏、從官、四姓及梁鄧小侯、諸夫人以下帛,各有差。年八十以上賜米、酒、肉,九十以上加帛二匹,綿三斤。
三月戊辰,帝從皇太后幸大將軍梁兾府。
白馬羌寇廣漢屬國,殺長吏,益州刺史率板楯蠻討破之。〈板楯,西南蠻之號。〉
夏四月丙子,封帝弟顧爲平原王,奉孝崇皇祀。尊孝崇皇夫人馬氏爲孝崇園貴人。
嘉禾生大司農帑藏。〈《說文》曰:「帑者,金布所藏之府也。」帑,佗朗反。〉五月癸丑,北宮掖廷中德陽殿及左掖門火,車駕移幸南宮。
六月,改清河爲甘陵,立安平王得子經侯理爲甘陵王。〈安平,今定州縣也。經,今貝州經城縣。〉
秋七月,京師大水。河東言木連理。
冬十月,長平陳景自號「黃帝子」,署置官屬,又南頓管伯亦稱「真人」,並圖舉兵,悉伏誅。
三年春三月甲申,彭城王定薨。
夏四月丁卯晦,日有食之。〈《續漢志》曰:「在東井二十三度。東井主法,梁太后枉殺公卿,犯天法也。」〉五月乙亥,詔曰:「蓋聞天生蒸民,不能相理,爲之立君,使司牧之。君道得於下,則休祥著乎上;庶事失其序,則咎徵見乎象。〈已上略成帝詔詞。〉閒者,日食毀缺,陽光晦暗,朕祗懼潛思,匪遑啟處。〈遑,暇也。啟,跪也。《詩》小雅曰:「王事靡盬,不遑啟處。」〉傳不云乎:『日食修德,月食修刑。』〈《公羊傳》之文也。〉昔孝章帝愍前世禁徙,故建初之元,並蒙恩澤,流徙者使還故郡,沒入者免爲庶民。先皇德政,可不務乎!其自永建元年迄乎今歲,凡諸妖惡,支親從坐,及吏民減死徙邊者,悉歸本郡;唯沒入者不從此令。」
六月庚子,詔大將軍、三公、特進、侯,其與卿、校尉舉賢良方正、能直言極諫之士各一人。
乙卯,震憲陵寑屋。秋七月庚申,廉縣雨肉。〈《續漢志》曰:「肉似羊肺,或大如手。」《五行傳》云:「棄法律,逐功臣,時則有羊禍,時則有赤眚赤祥。」是時梁太后攝政,兄兾專權,枉誅李固、杜喬、天下冤之。廉縣屬北地郡也。〉八月乙丑,有星孛于天巿。〈《前書》曰:「旗星中四星,名曰天巿。」〉京師大水。九月己卯,地震。庚寅,地又震。詔死罪以下及亡命者贖,各有差。郡國五山崩。
冬十月,太尉趙戒免。司徒袁湯爲太尉,大司農河內張歆爲司徒。〈歆字敬讓。〉
十一月甲申,詔曰:「朕攝政失中,灾眚連仍,三光不明,陰陽錯序。監寐寤歎,疢如疾首。〈監寐言雖寑而不寐也。寤,覺也。〉今京師廝舍,死者相枕,〈廝舍,賤役人之舍。〉郡縣阡陌,處處有之,甚違周文掩胔之義。其有家屬而貧無以葬者,給直,人三千,喪主布三匹;若無親屬,可於官壖地葬之,〈壖,官之餘地也。《前書音義》曰:「壖,城郭旁地。」音奴喚、而戀二反。〉表識姓名,爲設祠祭。又徒在作部,疾病致醫藥,死亡厚埋藏。民有不能自振及流移者,稟穀如科。州郡檢察,務崇恩施,以康我民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