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勘記
二四三一頁 三行 劉焉字君郎 按:校補引柳從辰說,謂蜀志同,華陽國志作「字君朗」。
二四三一頁 八行 清選重臣 按:「清」原訛「請」,逕據汲本、殿本改正。
二四三一頁 九行 益州刺史郗儉 按:集解引惠棟說,謂蜀志「郗」作「郤」。
二四三一頁 九行 并州刺史張懿 集解引錢大昕說,謂蜀志劉二牧傳作「張益」。又引惠棟說,謂一作「張壹」。按:王先謙謂「懿」作「壹」或作「益」,避晉諱也。
二四三二頁 三行 州從事賈龍先領兵數百人在犍為遂糾合吏人攻相破之 按:李慈銘謂案三國志作「在犍為東界」,華陽國志曰,賈龍素領家兵在犍為之青衣,則三國志云在東界者是也。時犍為已為黃巾所破,此傳省文,非是。「人」當作「民」。「破之」華陽國志作「破滅之」。
二四三二頁 三行 龍乃遣吏卒迎焉 按:「遣」原訛「選」,逕據汲本、殿本改正。
二四三二頁 四行 (龍)撫納離叛 校補謂「龍」字誤衍,各本皆未去,此敘焉事,與龍無涉,兼係蜀志原文,原文固無「龍」字也。今據刪。
二四三二頁 八行 (遂)與別部司馬張脩 據刊誤刪。
二四三二頁一五行 遂〔疽〕發背(疽)卒 據殿本改。
二四三四頁 七行 祖真字喬卿 按:蜀志法正傳裴注引三輔決錄「喬」作「高」。
二四三四頁 八行 〔先〕主稱尊號 據汲本補。
二四三五頁 一行 穀支一年 按:集解引惠棟說,謂蜀志云「穀帛支二年」。
二四三五頁一0行 先主遷璋于公安南 按:「遷」原訛「還」,逕改正。
二四三五頁一0行 留(住)〔駐〕秭歸 據汲本改。
二四三五頁一二行 魯字公旗 按:殿本考證謂魏志作「公祺」。
二四三五頁一四行 眾多者名曰「理頭」 按:魏志張魯傳「理」作「治」。補注引何焯說,謂「理」本「治」字,避唐諱改。
二四三六頁 二行 遂就拜魯鎮夷中郎將 按:魏志「夷」作「民」。
二四三六頁 四行 首音式(殺)〔救〕反 據殿本改。
二四三六頁 七行 妖賊大起〔三輔有駱曜光和中東方有張角〕 殿本考證謂何焯校本于「妖賊大起」下增「三輔有駱曜光和中東方有張角」十三字。今據補,與魏志裴注引典略合。
二四三六頁 七行 〔駱曜教民緬匿法角〕為太平道(張角)〔脩〕為五斗米道 殿本考證謂何焯校本于「漢中有張脩」句下增「駱曜教民緬匿法角」八字,「張脩為五斗米道」滅去「張」字,改「角」為「脩」。今據補改,與魏志裴注引典略合。
二四三六頁一0行 主為病者請禱〔請禱〕之法 殿本考證謂何焯校本「請禱」下復增「請禱」二字。今據補,與魏志裴注引典略合。
二四三六頁一二行 實無益於療病〔但為淫妄〕 殿本考證謂何焯校本「實無益於療病」下增「但為淫妄」四字。今據補,與魏志裴注引典略合。
二四三六頁一三行 以米〔肉〕置其中 殿本考證謂何焯校本「米」字下增「肉」字。今據補,與魏志裴注引典略合。
二四三六頁一三行 又〔教〕使自隱 殿本考證謂何焯校本「使」字上增「教」字。今據補,與魏志裴注引典略合。
二四三六頁一三行 當循道百步 按魏志裴注引典略「循」作「治」。補注引何焯說,謂避唐諱改。
二四三八頁 六行 楊子法言曰 「楊」字原作「揚」,逕據汲本、殿本改。
二四三九頁 一行 遣其將會稽周昕 按:校補謂「周昕」據吳錄作「周〈日禺〉」,昕之弟也。
二四三九頁 五行 黑山餘賊及匈奴於扶羅等佐術 按:「及」原訛「反」,逕據汲本、殿本改正。
二四三九頁 八行 陽翟侯 按:「陽」原訛「楊」,逕據汲本、殿本改正。
二四三九頁一三行 參分天下 魏志作「參分天下有其二」,此脫「有其二」三字。按:校補謂去此三字,則文義不屬,當由轉寫脫誤耳。若范氏刪節,胡不云「三分有二」乎?
二四三九頁一四行 明公雖奕世克昌 按:「奕」原訛「弈」,逕據汲本、殿本改。注同。
二四四0頁 七行 得漢〔傳〕國玉璽 殿本考證謂何焯校本「漢」字下添「傳」字,今據補。
二四四0頁 九行 三分天下有二猶服事殷 按:汲本「有」下有「其」字。殿本「猶」作「以」。
二四四一頁 二行 當謂使君與國同規 殿本「當」作「嘗」。按:袁紀作「當」。
二四四二頁 九行 留張勳橋蕤於蘄陽 集解引通鑑胡注,謂此蓋沛國之蘄縣,范史衍「陽」字。按:校補謂胡說是。前志沛郡蘄縣字本作「鄿」,從邑,鄿陽蓋即鄿北地名,亦非衍「陽」字。此與江夏之蘄春本無涉也。章懷雖誤注,當仍未改字,故毛本注中猶閒雜從邑之字,後人並改為從斤,遂無別耳。
二四四二頁 九行 〔操〕擊破斬蕤 據汲本、殿本補。
二四四三頁 三行 奔其部曲陳簡 按:集解引惠棟說,謂「陳簡」魏志作「陳蘭」。
二四四三頁一四行 坐簀床而歎曰 按:魏志袁術傳裴注引吳書,「簀床」作「櫺床」。
二四四四頁 九行 (原)屯河內 魏志呂布傳無「原」字,今據刪。
二四四五頁一三行 布不自安 按:原作「布自不安」,逕據汲本、殿本改。
二四四六頁一0行 剛直烈壯 按:「烈」原作「列」,逕改正。
二四四八頁 四行 諸君觀布射〔戟〕小支 據汲本、殿本補。
二四四八頁 八行 恐術報布成姻 汲本「姻」作「婚」。按:魏志亦作「婚」。
二四五0頁一三行 建安三年 按:「三」原訛「二」,逕改正。
二四五一頁一五行 今意何如 按:刊誤謂「意」當作「竟」。
二四五二頁 五行 大城(之門)周四里 據刊誤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