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紀孝行章·第十

孝经 · 第 11/19 节

子曰:「孝子之事親也,居則致其敬,養則致其樂,病則致其憂,喪則致其哀,祭則致其嚴,五者備矣,然後能事親。事親者,居上不驕,為下不亂,在醜不爭;居上而驕則亡,為下而亂則刑,在醜而爭則兵。 三者不除,雖日用三牲之養,猶為不孝也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