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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 被打勒死假作自縊

洗冤集录 · 第 24/59 节

自縊、被人勒殺或算殺假作自縊,甚易辨。真自縊者,用繩索、帛之類系縛処,交至左右耳後,深紫色,眼合、唇開、手握、齒露,縊在喉上則舌抵齒,喉下則舌多出,胷前有涎滴沫,臀後有糞出。若被人打勒殺假作自縊,則口、眼開,手散,發慢,喉下血脈不行,痕跡淺淡,舌不出,亦不抵齒,項上肉有指爪痕,身上別有致命傷損去処。

惟有生勒,未死間即時吊起,詐作自縊,此稍難辨。如跡狀可疑,莫若檢作勒殺,立限捉賊也。

凡被人隔物,或窗櫺、或林木之類勒死,偽作自縊,則繩不交喉下,痕多平過卻極深,黑黯色,亦不起於耳後髮際。

絞勒喉下死者,結締在死人項後,兩手不垂下。縱垂下亦不直。項後結交卻有背倚柱等処。或把衫襟 著,即喉下有衣衫領黑跡,是要害処,氣悶身死。

凡檢被勒並死人,將項下勒繩索或是諸般帶系,臨時子細声說纏繞過遭数。多是於項後當正或偏左右系定,須有系不尽垂頭処。其屍合靣、地臥,為被勒時爭命,須是揉撲得頭髮或角子散慢,或沿身上有搕擦著痕。

凡被勒身死人,須看覷屍身四畔,有扎磨蹤跡去処。

又有死後被人用繩索系扎手脚及項下等処,其人已死氣血不行,雖被系縛,其痕不紫赤,有白痕可驗。死後系縛者无血蔭,系縛痕雖深入皮,即无青紫赤色,但只是白痕。

有用火篦烙成痕,但紅色或焦赤,帶濕不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