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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六、火死

洗冤集录 · 第 31/59 节

凡生前被火燒死者,其屍口、鼻内有煙灰,兩手腳皆拳縮。緣其人未死前,被火逼奔争,口開氣脈往來,故呼吸煙灰入口鼻内。若死後燒者,其人雖手、足拳縮,口内即無煙灰。若不燒着兩肘骨及膝骨,手、腳亦不拳縮。

若因老病失火燒死,其屍肉色焦黑或卷,兩手拳曲、臂曲在胸前,兩膝亦曲,口、眼開,或咬齒及唇,或有脂膏黃色突出皮肉。

若被人勒死抛掉在火内,頭發焦黃,頭面渾身燒得焦黑,皮肉搐皺,并無揞漿蟽皮去處,項下有被勒着處痕迹。

又若被刃殺死卻作火燒死者,勒仵作拾起白骨,扇去地下灰塵,于屍首下淨地上用酽米醋、酒潑。若是殺死,即有血入地,鮮紅色。須先問屍首生前宿卧所在?卻恐殺死後移屍往他處,即難驗屍下血色。

大凡人屋,或瓦或茅蓋,若被火燒,其死屍在茅、瓦之下。或因與人有仇,乘勢推入燒死者,其死屍則在茅、瓦之下。兼驗頭、足,亦有向至。

如屍被火化盡,隻是灰,無條段骨殖者,勒行人鄰證供狀:緣上件屍首,或失火燒毀、或被人燒毀,即無骸骨存在,委是無憑檢驗。方與備申。

凡驗被火燒死人,先問元申人:火從何處起?火起時其人在甚處?因甚在彼?被火燒時曾與不曾救應?仍根究曾與不曾與人作鬧?見得端的方可檢驗。或檢得頭發焦拳,頭面連身一概焦黑,宜申說:今來無憑檢驗本人沿身上下有無傷損他故,及定奪年顔形狀不得,隻檢得本人口鼻内有無灰燼,委是火燒身死。如火燒深重,實無可憑,即不要說口、鼻内灰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