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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易/訟

易经 · 第 150/178 节

周易第六卦

坎下乾上

易經:訟:有孚,窒,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无眚。六三: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无成。九四:不克訟,復即命渝,安貞吉。九五:訟,元吉。上九: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
訟:有孚,窒,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
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无眚。

六三: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无成。

九四:不克訟,復即命渝,安貞吉。

九五:訟,元吉。

上九: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
彖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訟,有孚,窒,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
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訟,有孚,窒,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
象曰:天與水違行,訟;君子以作事謀始。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復即命渝,安貞,不失也。訟,元吉,以中正也。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
天與水違行,訟;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
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

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
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
復即命渝,安貞,不失也。

訟,元吉,以中正也。

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