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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元

汉书 · 第 41/845 节

中元年夏四月,赦天下,賜民爵一級。封故御史大夫周苛、周昌孫子為列侯。

二年春二月,令諸侯王薨、列侯初封及之國,大鴻臚奏諡、誄、策。列侯薨及諸侯太傅初除之官,大行奏諡、誄、策。王薨,遣光祿大夫弔襚祠賵,視喪事,因立嗣子。列侯薨,遣大中大夫弔祠,視喪事,因立嗣。其薨葬,國得發民輓喪,穿復土,治墳無過三百人畢事。

匈奴入燕。

改磔曰棄市,勿復磔。

三月,臨江王榮坐侵太宗廟地,徵詣中尉,自殺。

夏四月,有星孛于西北。

立皇子越為廣川王,寄為膠東王。

秋七月,更郡守為太守,郡尉為都尉。

九月,封故楚、趙傅相內史前死事者四人子皆為列侯。

甲戌晦,日有蝕之。

三年冬十一月,罷諸侯御史大夫官。

春正月,皇太后崩。

夏旱,禁酤酒。秋九月,蝗。有星孛于西北。戊戌晦,日有蝕之。

立皇子乘為清河王。

四年春三月,起德陽宮。

御史大夫綰奏禁馬高五尺九寸以上,齒未平,不得出關。

夏,蝗。

秋,赦徒作陽陵者死罪;欲腐者,許之。

十月戊午,日有蝕之。

五年夏,立皇子舜為常山王。六月,赦天下,賜民爵一級。

秋八月己酉,未央宮東闕災。

更名諸侯丞相為相。

九月,詔曰:「法令度量,所以禁暴止邪也。獄,人之大命,死者不可復生。吏或不奉法令,以貨賂為市,朋黨比周,以苛為察,以刻為明,令亡罪者失職,朕甚憐之。有罪者不伏罪,姦法為暴,甚亡謂也。諸獄疑,若雖文致於法而於人心不厭者,輒讞之。」

六年冬十月,行幸雍,郊五畤。

十二月,改諸官名。定鑄錢偽黃金棄市律。

春三月,雨雪。

夏四月,梁王薨,分梁為五國,立孝王子五人皆為王。

五月,詔曰:「夫吏者,民之師也,車駕衣服宜稱。吏六百石以上,皆長吏也,亡度者或不吏服,出入閭里,與民亡異。令長吏二千石車朱兩轓,千石至六百石朱左轓。車騎從者不稱其官衣服,下吏出入閭巷亡吏體者,二千石上其官屬,三輔舉不如法令者,皆上丞相御 史請之。」先是吏多軍功,車服尚輕,故為設禁。又惟酷吏奉憲失中,乃詔有司減笞法,定箠令。語在刑法志。

六月,匈奴入鴈門,至武泉,入上郡,取苑馬。吏卒戰死者二千人。

秋七月辛亥晦,日有蝕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