七 覆檢
與前檢無異,方可保明具申。萬一致命處不明,痕損不同,如以薬死作病死之類,不可槩舉。前檢受弊,覆檢者烏可不究心察之,恐有連累矣。
檢得與前驗些小不同。迁就改正。果有大叚違戾,不可依隨,更再三審問干係等人,如衆稱可変,方據檢得異同事理供申。不可據己見便変易。
覆檢,如屍經多日,頭靣肨脹,皮髮脫落,唇口飜張,兩眼迭出,蛆蟲咂食,委實壞爛不通措手。若係刃傷、他物、拳手足踢痕虚處,方可作無憑覆檢狀申。如是他物及刃傷骨損,宜衝洗子細驗之,即須於狀内声說致命,豈可作無憑檢驗申上。
覆檢官驗訖,如無争論,方可給屍與親属。無親属者,責付本都埋瘞,勒令看守,不得火化及散落。如有争論,未可給屍。且掘一坑,就所簟物𢱲屍安頓坑内,上以門扇盖,用土罨瘞作堆,周回用灰印印記,防備後来官司再檢覆,仍責看守狀附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