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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 初檢

洗冤集录 · 第 8/59 节

告狀切不可信,須是詳細檢驗,務要從實。

有可任公吏,使之察訪。或有非理等說,且聽来報,自更裁度。

戒左右人,不得鹵莽。

初檢,不得稱屍首壞爛不任檢驗,並須指定要害致死之因。

凡初檢時,如体問得是争闘分明,雖經多日,亦不得定作無憑檢驗,招上司問難。須子細定當痕損致命去處。若委是經日乆変動,方稱屍首不任擺撥。

初檢屍有無傷損訖,就驗處襯簟,屍首在物上,復以物盖。候畢,周圍用灰印記,有若干枚,交與守屍弓手、耆正副、隣人看守。責狀附案,交與覆檢,免至被人殘害傷損屍首也。若是疑難檢驗,仍不得遠去,防覆檢異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