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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二、驗他物及手足傷死

洗冤集录 · 第 27/59 节

律雲:“見血爲傷。非手足者,其餘皆爲他物,即兵不用刃亦是。”

○傷損條限:“手足十日,他物二十日。”

鬥訟敕:“諸齧人者,依他物法。”

元符敕《申明刑統》:“以靴鞋踢人傷,從官司驗定:堅硬即從他物;若不堅硬即難作他物例。”

○或額、肘、膝拶,頭撞緻死,并作他物痕傷。

○諸“他物”,是鐵鞭、尺、斧頭、刃背、木杆、棒、馬鞭、木柴、磚、石、瓦、粗布鞋、衲底鞋

、皮鞋、草鞋之類。

若被打死者,其屍口、眼開,發髻亂,衣服不齊整,兩手不拳,或有溺污内衣。

若在辜限外死,須驗傷處是與不是在頭,及因破傷風灌注緻命身死。

應驗他物及手足毆傷痕損,須在頭面上、胸前、兩乳、脅肋傍、臍腹間、大小便二處,方可作要害

緻命去處。手足折損亦可死。其痕周匝有血蔭方是生前打損。

諸用他物及頭、額、拳手、腳足堅硬之物撞打,痕損顔色,其至重者紫黯微腫,次重者紫赤微腫,

又其次紫赤色,又其次青色。其出限外痕損者,其色微青。

凡他物打着,其痕即斜長或橫長。如拳手打着即方圓。如腳足踢,比如拳寸分寸較大。凡傷痕大小

,定作掌、足、他物,當以上件物比定,方可言分寸。凡打着兩日身死,分寸稍大,毒氣蓄積向裏,可

約得一兩日後身死。若是打着當下身死,則分寸深重,毒氣紫黑,即時向裏,可以當下身死。

諸以身去就物謂之“磕”,雖着無破處,其痕方圓,雖破亦不至深。其被他物及手足傷,皮雖傷而

血不出者,其傷痕處有紫赤暈。

凡行兇人若用棒杖等行打,則多先在實處,其被傷人或經一兩時辰,或一兩日、或三五日以至七八

日、十餘日身死。又有用堅硬他物行打便至身死者,更看痕迹輕重。若是先驅捽被傷人頭髻,然後散拳

踢打,則多在虛怯要害處,或一拳一腳便緻命。若因腳踢着要害處緻命,切要子細驗認行兇人腳上有無

鞋履,防日後問難。

凡他物傷,若在頭腦者,其皮不破,即須骨肉損也。若在其他虛處。即臨時看驗。若是屍首左邊損

,即是兇身行右物緻打,順故也。若是右邊損,即損處在近後,若在右前即非也。若在後,即又慮兇身

自後行他物緻打。貴在審之無失。

看其痕大小,量見分寸,又看幾處皆可緻命,隻指一重害處,定作虛怯要害緻命身死。

打傷處,皮膜相離,以手按之即響。以熱醋罨,罨則有痕。

凡被打傷殺死人,須定最是要害處緻命身死。若打折腳手,限内或限外死時,要詳打傷分寸,闊狹

,後定是将養不較緻命身死。面顔、歲數臨時聲說。凡驗他物及拳、踢痕,細認斜長、方圓。皮有微損

,未洗屍前用水灑濕,先将蔥白搗爛塗,後以醋、糟,候一時除,以水洗,痕即出。

若将榉木皮罨成痕假作他物痕,其痕内爛損、黑色,四圍青色,聚成一片而無虛腫,捺不堅硬。

  又有假作打死,将青竹篦火燒烙之,卻隻有焦黑痕,又淺而光平。更不堅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