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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三、自刑

洗冤集录 · 第 28/59 节

凡自割喉下死者,其屍口、眼合,兩手拳握,臂曲而縮,死人用手把定刃物,似作力勢,其手自然拳握。肉色黃,頭髻緊。

若用小刀子自割,隻可長一寸五分至二寸。用食刀,即長三寸至四寸以來,若用磁器,分數不大。

逐件器刃自割,并下刃一頭尖小,但傷着氣喉即死。若将刃物自斡着喉下、心前、腹上、兩脅肋、太陽、頂門要害處,但傷着膜,分數雖小即便死。如割斡不深及不系要害,雖兩三處未得緻死。若用左手,刃必起自右耳後,過喉一二寸。用右手,必起自左耳後。傷在喉骨上難死,蓋喉骨堅也。在喉骨下易死,蓋喉骨下虛而易斷也。○其痕起手重、收手輕。假如用左手把刃而傷,則喉右邊下手處深,左邊收刃處淺,其中間不如右邊,蓋下刃大重,漸漸負痛縮手,因而輕淺,及左手須似握物是也。右手亦然。

凡自割喉下,隻是一出刀痕。若當下身死時,痕深一寸七分,食系氣系并斷。如傷一日以下身死,深一寸五分,食系斷,氣系微破。如傷三五日以後死者,深一寸三分,食系斷,須頭髻角子散慢。

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皺,即是自割之狀。此亦難必。

若自用刀剁下手并指節者,其皮頭皆齊,必用藥物封紮。雖是刃物自傷,必不能當下身死,必是将養不較緻死。其痕肉皮頭卷向裏。如死後傷者,即皮不卷向裏。以此爲驗。

又有人因自用口齒咬下手指者,齒内有風着于痕口,多緻身死,少有生者。其咬破處瘡口一道,周回骨折,必有膿水淹浸,皮肉損爛,因此将養不較緻命身死。其痕有口齒迹及有皮血不齊去處。

驗自刑人,即先問元申人: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?自刑時或早或晚?用何刃物?若有人來識認,即問身死人年若干?在生之日使左手使右手?如是奴婢,即先讨契書看,更問有無親戚?及已死人使左手使右手?并須子細看驗痕迹去處。

更須看驗,在生前刃傷即有血行,死後即無血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