← 洗冤集录 目录

三十三、受杖死

洗冤集录 · 第 39/59 节

定所受杖處瘡痕闊狹,看陰囊及婦人陰門,并兩脅肋、腰、小腹等處有無血蔭痕。

小杖痕,左邊橫長三寸,闊二寸五分。右邊橫長三寸五分,闊三寸。各深三分。

大杖痕,左右各方圓三寸至三寸五分,各深三分,各有膿水。兼瘡週迴亦有膿水淹浸、皮肉潰爛去處。

背上杖瘡,橫長五寸,闊三寸,深五分。如日淺時冝說,兼瘡週迴有毒氣攻注,青赤㿹皮緊硬去處。如日數多時,宜說兼瘡週迴亦有膿水淹浸、皮肉潰爛去處,将養不較致命身死。

又有訊腿杖,而荊杖侵及外腎而死者,尤須細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