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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平

营造法式 · 第 8/147 节

《周官·考工記》:匠人建國,水地以垂。鄭司農注云:於四角立植而垂,以水望其高下,高下既定,乃為位而平地。《莊子》:水靜則平,中準,大匠取法焉。

《管子》:夫準壞險以為平。《尚書大傳》非水無以準萬里之平。《釋名》水,準也。平準物也。

何晏《景福殿賦》:唯工匠之多端,固萬變之不窮;讎天地以開基,並列宿而作製。製無細而不協於規景,作無微而不違於水臬。五臣注云:水臬,水平也。

看詳:今來凡有興建,須先以水平望基四角所立之柱,定地平面,然後可以安置柱石,正與經傳相合。今謹按《周禮·考工記》修立下條:

定平之制:既正四方,據其位置,於四角各立一表,當心安水平。其水平長二尺四寸,廣二寸五分,高二寸。下施立樁,長四尺(安钅纂在內。)上面橫坐水平,兩頭各開池,方一寸七分,深一寸三分,(或中心更開池者,方深同。)身內開槽子,廣深各五分,令水通過。於兩頭池子內各用水浮子一枚,(用三池者,水浮子或亦用三枚。)方一寸五分,高一寸二分,刻上頭,令側薄,其厚一分,浮於池內。望兩頭水浮子之首,遙對立表處,於表身內畫記,即知地之高下。(若槽內如有不可用水處,即於樁子當心施墨線一道,上垂繩墜下,令繩對墨線心,則上槽自平,與用水同。其槽底與墨線兩邊用曲尺較,令方正。)

凡定柱礎取平,須更用真尺較之。其真尺長一丈八尺,廣四寸,厚二寸五分。當心上立表,高四尺。(廣厚同上。)於立表當心自上至下施墨線一道,垂繩墜下,令繩對墨線心,則其下地面自平。(其真尺身上平處與立表上墨線兩邊亦用曲尺較令方正。)

《周官·考工記》:匠人為溝洫,牆厚三尺,崇三之。鄭司農注云:高厚以是為率,足以相勝。

《尚書》:既勤垣墉。

《詩》:崇塘圪圪。

《春秋左氏傳》:有牆以蔽惡。《爾雅》牆謂之墉。

《淮南子》舜作室,築牆、茨屋,令人皆知去岩穴。各有室家,此其始也。

《說文》:堵,垣也。五版為一堵。尞,周垣也。埒,卑垣也。壁,垣也。垣蔽曰牆。栽,築牆長版也。(今謂膊版。)榦,築牆端木也。(今謂之牆師。)

《尚書大傳》:天子賁墉,諸侯疏杼。注云:賁,大也,言大牆正道直也。疏猶衰也。杼亦牆也。言衰殺其上,不得正直。

《釋名》:牆,障也,所以自障蔽也。垣,援也,人所依止以為援衛也。墉,容也,所以隱蔽形容也。壁,辟也,所以辟禦風寒也。

《博雅》:尞(力彫切。)䧘(音篆)墉院(音桓)廦(音壁即壁切。)牆,垣也。

《義訓》:厇(音乇)樓牆也。穿垣謂之𤗇(音空)為垣謂之累。周謂之尞(音了)尞謂之垣。

看詳:今來築牆制度,皆以高九尺厚三尺為祖。雖城壁與屋牆露牆各有增損,其大概皆以厚三尺崇三之為法,正與經傳相合。今謹按《周官·考工記》等群書修立下條:

築牆之製:每牆厚三尺,則高九尺,其上斜收比厚減半。若高增三尺,則厚加一尺,減亦如之。

凡露牆,每牆高一丈,則厚減高之半,其上收面之廣比高五分之一。若高增一尺,其厚加三寸。減亦如之。(其用葽橛並準築城制度)。

凡抽紝牆,高厚同上。其上收面之廣比高四分之一。若高增一尺,其厚加二寸五分。(如在屋下,隻加二寸。剗削並準築城制度。)

右三項並入壕寨制度。